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339号
原告:王**,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东宁海大街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王**与被告山东**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