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22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生物医药园C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1745050U。
法定代表人:朱家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086972D。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可心,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梓源,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0)粤0307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工程余款为146479.16元;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申安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均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安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35030.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5030.2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至,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为23503元);二、安达公司支付消防验收费用45000元;三、由安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计为303533.22元。
一审判决:一、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189338.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33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消防验收费人民币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关于付款金额问题。根据上诉人2020年2月25日的回函内容及其抗辩意见,上诉人确认合同外工程款91864.42元(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款),但另两项要求按变更后的结算清单付款,其主张变更为:1.合同内工程造价款670107.08元要再下浮8.8%计价611137.66元。2.不支付消防验收费。本院分析如下:第1项变更内容,因双方未能最终达成合意,本院不予采纳。第3项变更内容,首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总价包干包人工、材料等,但不含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验收费用。虽然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负责办妥消防验收手续并承担期间产生的除图纸审查以外的一切费用,但并未约定消防费用由其承担。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贾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关于消防验收费用协商,被上诉人要求最少8万元,上诉人“贾总”要求65000元(含税),最后双方确认为65000元。因此,消防验收费用为65000元仍应由上诉人负担。最后,《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被上诉人应出具增值税发票,被上诉人根据已付工程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而关于消防验收费用被上诉人是与上诉人处的“贾总”联系,协商并最终确定65000元,而后“贾总”于2020年1月15日及18日支付20000元,而对于该20000元,被上诉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诉人亦未要求,侧面证明该款并非工程款。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11日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3日向上诉人分别发出《工程款申请报告》、《消防工程款申请报告》、《催款函》,上诉人直至2020年2月25日才回函。但此后上诉人既不主动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亦不协商付款事宜,完全依赖被上诉人的催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约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997.72元,由上诉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雁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