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5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家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鹏,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贞,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69072元、案件受理费39296元、执行费10491元,共计121885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不动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珠海安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宝制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一峰
审判员  段鹏飞
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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