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38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渚汀社区红墩村。
法定代表人:史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史树军,男。
原告***与被告莒县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