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

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执66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苏道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三(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2,6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约定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原址无此人”为由而退回。执行中,经本院执行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2,692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实利制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陆红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