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87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0W。
法定代表人:*中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丹,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泽润丽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5。
法定代表人:*某1。
被告:来美琪国际酒店(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DTMU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龙泽润丽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美琪国际酒店(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76元,由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