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2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3号2栋3201房。
法定代表人:袁中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巢丹,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言彬,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7911.3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61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故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栏××区石油化工区××路东南侧的面积为241,600.46平方米土地[产权证号(土地号):20190005047]。
三、对被执行人的经营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通过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查明,被执行人负债高达人民币3,791,603,278.76元。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