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国际酒店(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7788号
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0W。
法定代表人:袁中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翠,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公民身份号码432************895。
被告:蒋小丽,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公民身份号码432************820。
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诉被告***国际酒店(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蒋小丽、龚原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龚原斌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小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邦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明确如下:一、被告***、蒋小丽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9278.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工程款39278.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以工程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蒋小丽共同向原告支付费用18300元;三、被告***、蒋小丽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4日,原告与佛山市龙泽润丽装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润丽公司)签订《空调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B-CZB-A1-201903001),约定由原告向***国际酒店珠海店装修项目供应空调及安装,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770000元,佛山润丽公司按工程进度分三笔支付工程款,并约定若佛山润丽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则按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
2019年11月10日,原告与佛山润丽公司及***公司签订《付款承诺书》,就《空调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签证费用39278.43元及尚未支付的第三笔工程款110000元进行确认,并详细约定了付款期限,***公司承诺在佛山润丽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时,由***公司代为向原告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
原告依约将涉案空调设备提供、安装并交付给佛山润丽公司及***公司使用至今,由于佛山润丽公司及***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故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0402民初879号,起诉后原告得知佛山润丽公司已于2020年2月完成注销程序,原告遂与佛山润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协商,原告与***于2020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原斌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承诺佛山润丽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49278.43元由其支付,自2020年5月起分期付款,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如***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粤0402民初879号案件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8300元由被告及佛山润丽公司承担。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但***未依约还款,截止至今尚欠工程款149278.43元及18300元费用未付。
2019年12月20日,佛山润丽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注销登记时未完结的债权债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全体投资人处由蒋小丽签字确认。因此,蒋小丽作为佛山润丽公司的100%控股股东应当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6月4日,龚原斌向原告总经理刘志华出具声明书,承诺本案空调债务由其本人处理、解决,该声明由龚原斌及***公司盖章、签字确认。原告认为该声明书为龚原斌作出承担本案债务的意思表示。
被告***、蒋小丽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5日,佛山润丽公司(甲方)与原告亿邦公司(乙方)就***国际酒店珠海店空调供货及安装签订《空调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按照报价清单总价包干,本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77万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3万元,乙方开始订货;设备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3万元作为进度款,乙方开始送货到场;设备开机调试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1万元;甲方如有工程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确有工程发生调整(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且甲方须对调整(或变更)部分追加相应费用;甲方应按期付款,甲方未按期付款,每天按工程应付款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着手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
2019年11月10日,以佛山润丽公司为甲方、以原告亿邦公司为乙方、以***公司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一份《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甲、乙签订了***国际酒店珠海店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丙方已经在9月底前按合同条款支付甲方所有工程款;根据合同及现场设计变更签证,甲方欠乙方两笔工程款(不含税),包括现场设计变更签证费用39287.43元及合同内第三笔工程款110000元;乙方确保***国际酒店珠海店的所有空调,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营业前全部投入使用,甲丙双方共同承诺,即:现场设计变更签证费用39287.43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11月18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未如期支付,丙方迫于经营需要承诺于次日代甲方支付,但丙方应当继续向甲方追讨该款,并将追讨回的欠款退还给丙方;合同内的第三笔工程款110000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未如期支付,丙方迫于经营需要承诺于次日代甲方支付,但丙方应当继续向甲方追讨该款,并将追讨回的欠款退还给丙方等。张进辉作为佛山润丽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亿邦公司、***公司分别在该承诺书上签章。
2020年1月21日,亿邦公司向本院起诉佛山润丽公司、***公司,案号为(2020)粤0402民初879号。同年4月18日,***(甲方)与亿邦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提起上述诉讼,甲方系佛山润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现就拖欠工程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一致确认:佛山润丽公司尚欠乙方工程款149278.43元未支付;二、甲方同意佛山润丽公司拖欠乙方的工程款149278.43元由其支付,甲方承诺上述工程款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乙方付清,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月还款额不低于30000元,还款日为每月5日前;三、本案律师费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合计18300元,现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即9150元,且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向乙方付清;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乙方及佛山润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担保范围包括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五、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履行,本案的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8300元由甲方、佛山润丽公司、***公司全部承担,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继续保留追究佛山润丽公司、***公司以及甲方相应法律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权利等。除***、亿邦公司双方在该和解协议上签章之外,龚原斌作为见证人也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同年5月7日,亿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粤0402民初879号之一裁定,准许亿邦公司撤诉。
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佛山润丽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2018年1月11日,该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则由***变更为蒋小丽。2019年12月20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提交由投资人蒋小丽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0年2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该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在公司填写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亦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佛山润丽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就***国际酒店珠海店空调供货及安装签订的《空调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佛山润丽公司张进辉于2019年11月10日签署的《付款承诺书》以及佛山润丽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可以证实,佛山润丽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两笔合计149278.43元未付。首先,上述《和解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明确约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佛山润丽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上述《空调施工合同》履行时,佛山润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蒋小丽,本案中蒋小丽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存续期间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最后,在明知上述工程款债务未清偿了结且未通知债权人亿邦公司的情况下,蒋小丽向登记机关提供不实材料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且同时承诺:“该企业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投资人对该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佛山润丽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被注销后,原告要求公司登记股东蒋小丽、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前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佛山润丽公司尚欠工程款149278.43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和解协议》第二条、第五条之约定,***承诺在2020年5月至9月期间每月还款额不低于30000元,还款日为每月5日前;若***未按照约定分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由于***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按照上述约定计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149278.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8日《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法信超链:案例1篇×
关于费用。根据《和解协议》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由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如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之前在本院(2020)粤0402民初879号案中已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合计18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278.43元;
二、被告***、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278.4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4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83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4元,由被告***、蒋小丽共同负担;本案保全费1446元,由原告珠海市亿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光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冯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梵亦
陈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