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91民初214号
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林家滩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原告日照市鑫衡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