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01民初597号
原告:喀什市金鑫租赁站,住所地:喀什市三运司加油站旁。
经营者:曾永会,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北段(日照街道前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西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市金鑫租赁站与被告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什市金鑫租赁站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金鑫租赁站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交纳或者申请减、缓、免,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