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与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2民初378号
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公司住所地:疏勒县乌合公路。
法定代表人:曾永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邵阳路北段(日照街道前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催为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日照坤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疏勒县金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芮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西尔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