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1991号
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1400号珠海汇通物流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4元,由原告珠海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惠
书记员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