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320号
申请人:烟台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南李家疃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699580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86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六支行账号3100********内的存款18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