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356号(原海曲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阳路岚华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梁仁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日仲字第6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