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5092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卜现兵。
被执行人: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卜现兵、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276号、8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874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工资874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276、8272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泰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