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6民终5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4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的月工资数额及加班情况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云龙
审 判 员  樊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