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跃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跃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法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在青岛分行城阳支行账户,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7月6至2021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