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3民初1172号
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华彬会计事务所职工,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倩
人民陪审员初善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