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晋0602民初2008号
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白家窑村。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72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1726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
二、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被告未按时履行给付内容,有一期逾期的原告可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67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伶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