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9001民初7065号
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成年,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销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矿用电器设备,被告承诺收到货后付款,原告按照约定供货后,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向原告付款。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2898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前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购买高压防爆开关等设备。截止2015年11月19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尚欠货款289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89800元,有双方对账单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89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28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