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3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
河南环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茹 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