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012号
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洙*****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N2P22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9996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