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26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农,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飞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