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26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农,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飞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