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执异95号
案外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9996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区建筑集团)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11执155号案件的拍卖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港区建筑集团称,2021年7月15日,**集团将本院拍卖的位于日照市××路××路××路××幢××**××层××层的所有房产安置给案外人,案外人接收后已经占有并出租给日照东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期三年,其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答辩称,一是案涉房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确定为**集团所有,答辩人在案外人所称的拆迁安置协议之前已享有在先抵押权,在此之前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二是案涉房产早已预售、竣工、抵押、查封,一直未交付也无人主***,案外人所称于2021年7月15日**集团将案涉房产安置给案外人系捏造事实,妨碍民事诉讼、执行,**集团也无权处分上述房产;三是**广场的被拆迁安置人已获得货币补偿,对案涉房产不再享有权利,无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案外人的异议属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纠纷,不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解决,应另行向拆迁安置相关当事人主张;四是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其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中建一局与**集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日仲字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建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6日,本院以(2021)鲁11执1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集团名下产权证为(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4号、**广场G04幢01**的1-6层的所有房产进行了查封。同年6月7日,以(2021)鲁11执15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广场G04幢01**的5层、6层所有房产。后因其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中止。2022年9月13日,本院再次以(2021)鲁11执155号之六执行裁定拍卖案涉房产;同时查明,案涉房产建成于2018年,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集团名下,该房产已经于2020年5月设定抵押于中建一局。
另查明,东港区人民政府曾作为案外人以案涉房产被其安置给东港区建筑集团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2021)鲁1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以案涉房产实际权利人为**集团、东港区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涉房产已经于2020年5月抵押给中建一局且已进行了抵押登记,**集团再将其处分给案外人的行为亦无法律依据,案外人非案涉房产的真正权利人;本院查封日期为2021年5月6日,而案外人主张**集团系于2021年7月15日将案涉房产安置给案外人,明显违反上述时间条件。因此,案外人东港建筑集团的异议不符合以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