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436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小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72301508。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91年0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杨铁兵,女,1971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杨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杨铁兵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