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099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小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威海泉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山水城-13号-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泉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