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后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日照市山后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
法定代表人:常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山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山后一村,组织机构代码168364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山后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日照市山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暂未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