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260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立建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户部乡户部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4379566W。
法定代表人:王守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立建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志伟
审判员 薄新娜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