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990号
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3119345C。
法定代表人:惠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市北经济开发区九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16592040。
法定代表人:殷元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该单位员工
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被告日照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艳
书记员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