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山东路511号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中心4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3119345C。
法定代表人:惠希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博消防)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博消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三日前组成合议庭并告知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妨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在上诉人提出异议时告知在案件开庭的前一天才组成了合议庭,在上诉人提出异议后合议庭没有进行合议的情况下审判长自己确定自己的组成合法,违反办案规则。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依法申请反诉,但是主审法官没有进行任何回应直接宣布进行最后陈述,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规则,严重妨碍了上诉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1月5日上诉人工作人员李毅进行的现场确认工程量为最终结算错误。该次对账是对此前工程量的初次确认并载明因其违约后续损失从该工程量中予以扣减,一审判决片面的进行了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解释没有全面的进行认定,从而作出错误判决应该予以纠正。该证据不是最终结算依据并因其违约导致上诉人损失巨大并进行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采信只是中间流程的一段结算认定为最终结算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程序合法,一审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清单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晟博消防给付***工程款104070元。
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2月10日,***与晟博消防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承揽日照网球中心建设项目、训练馆一、训练馆二、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喷漆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本工程人工承揽费约203250元(含辅材、施工设备、脚手架、曲臂机、吊车、所有工具及主配电箱后所有分箱和电缆线)。(1)消火栓系统安装费按消防箱套数计算,86套×800元/套三68800元。(2)消防水炮系统安装费按水炮个数及管道米数计算,水炮34台×8**元/台=27200元、DN150管道550米×45元/米=24750元、合计51950元。(3)喷淋系统安装费按喷头点数计算,750个×110元/个=82500元。(4)工程完工后按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以现场施工数量为准。
2019年3月9日,晟博消防向***出具“工程费用增加确认单”,载明:一、日照网球中心项目训练馆1号、训练馆2号、消火栓系统、喷漆系统等在原合同价格上增加20000元。二、日照网球中心项目,混泥土墙面水钻开孔费按实际数量单独计算DN200型号孔洞每个150元。
后,***即组织人员进行了部分工程安装施工。2019年11月5日,***与晟博消防安排的人员李毅等进行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如下:1.消火栓实际安装38套;2.喷淋头实际安装成品66套,未按喷头支管全部完成114个;3.水炮现场实际安装26台;4.水炮管道DN150:450米;DN50:72米。
诉讼中,***要求晟博消防支付款项明细如下:消火栓30400元、喷漆头7260元、未安装喷头9120元、水炮20800元、管道安装23490元、水钻打洞3000元,合计104070元。***自认晟博消防已支付10000元。***还主张,因晟博消防不认可未安装喷头双方协商每个80元,故撤回对未安装喷头款9120元的追索。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与晟博消防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但双方已结算工程量的情况下,晟博消防应按承揽合同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单价向***支付安装款。对于晟博消防应向***支付款项具体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实际工程量确认单,经一审审核,晟博消防应向***支付消火栓款30400元、喷漆头款7260元、水炮款20800元、水炮管道DN150款20250元,合计78710元。对于***要求晟博消防支付DN50管道款3240元、水钻开洞款3000元,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各项价款计算单价或数量,一审不予认定。对于***自愿撤回未安装喷头款9120元系对其享有民事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晟博消防应支付***安装款787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扣除晟博消防已支付10000元,一审法院对***要求晟博消防支付安装款687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晟博消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装款6871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负担601元,晟博消防负担157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请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晟博消防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按照承揽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一审按照晟博消防向***出具的“工程费用增加确认单”以及2019年11月5日***与晟博消防工作人员李毅等根据实际现场结合施工图纸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确认单”等认定晟博消防应支付给***的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晟博消防认为2019年11月5日李毅与***进行的现场确认工程量是对此前工程量的初次确认,并不是最终结算依据,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或推翻该确认单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晟博消防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晟博消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上诉人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卜雪雁
审判员  王林林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