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纳义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91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东路511号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中心4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311934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纳义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贵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日照市凌海糖业有限公司西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N1TX7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纳义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纳义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21)鲁119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案件,2022年12月20日,本院以(2022)鲁1191民初2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本案案款,该案款由此未支付。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191执815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