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090号之一
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恒
丰银行8535××××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090号之一
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恒
丰银行8535××××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