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金都永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090号之一 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恒 丰银行8535××××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1090号之一 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恒 丰银行8535××××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