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中段(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2000887L。
法定代表人:张永港,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元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重庆路乐天食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379865。
法定代表人:李苗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涉案债务共计791657.28元,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26日用海苔抵顶欠款16.8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前用白酒抵顶欠款15万元,于2021年2月1日前保证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建筑资质转移手续,确保(2019)鲁1191执512号冻结的债权尽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于2021年6月1日前付清。2.逾期未能履行,被执行人***同意以其在东李家庄子村的拆迁安置楼房(72平方米)抵顶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9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