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诸城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南湖经济生态发展区朱家村南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996511998。
法定代表人:王凤娇,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379865。
法定代表人:李苗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诸城消防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116000元;二、执行费3138元由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如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继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91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