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保175号
在执行保全被申请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鲁1191执保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
至此,保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91执保175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