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中段(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2000887L。
法定代表人:张永港,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重庆路乐天食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379865。
法定代表人:李苗元,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昊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