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肇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向阳小区21幢一单元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21833695U。
法定代表人:房克所,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34379865。
法定代表人:李苗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系被执行人李苗元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肇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肇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2.若2021年内日照市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得一次性收入则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若未获得一次性收入,则2022年4月1日前偿还日照市肇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少于12万元的款项;3.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91执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林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