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财保64号
申请人: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庄疃社区戚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法定代表人:崔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复兴路2-F幢3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66805511。
法定代表人:庄留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庄留建,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庄留建从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位于诸城市裕泰祥公馆4号楼101二层商铺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庄留建从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的位于诸城市裕泰祥公馆4号楼101二层商铺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