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824号
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574059C。
法定代表人:周陆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威海路与莒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法定代表人:崔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8元,减半收取计14399元(原告已减半缴纳),由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月凤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3824号
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574059C。
法定代表人:周陆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威海路与莒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法定代表人:崔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8元,减半收取计14399元(原告已减半缴纳),由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