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235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宝,莒县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庄疃社区戚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法定代表人:崔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棚,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府苑小区C幢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0339110R。
法定代表人:陈宽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棚、日照市莒县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建筑公司)、江苏彩月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月阁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宝,被告方兴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棚、彩月阁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要被告支付劳务费313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找到多个工人受雇于王棚、彩月阁建设公司在其承包的莒安家园工程中从事架子工工作,尚欠原告工资67207元,并于2020年1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及***约定该款由方兴建筑公司代扣发放,方兴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发放工资35903元,剩余欠款313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托付至今。
方兴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等人受雇于王棚,王棚和彩月阁建设公司存在分包关系,方兴建筑公司和彩月阁建设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原告等人的工资彩月阁建设公司委托方兴建筑公司垫付完毕。原告等人都出具的工资结清退场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无任何纠纷,现原告再行起诉无依据,且原告的主体存在错误,原告所诉称的工资并非原告一个人的,是多人的。
***、王棚、彩月阁建设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兴建筑公司将其位于莒安家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变更为彩月阁建设公司),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棚。2019年,***等人受雇于王棚在该工地上从事架子工工作。2020年1月24日,王棚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有甲方: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欠乙方***工资67207元(大写陆万柒仟贰佰零柒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1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该工资款。同意方兴公司代扣。2020年1月24日”甲方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代表、王棚、方兴建筑公司职工***、***均在该欠条中签字确认。
后方兴建筑公司将王棚班组的劳务人员(包括***、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劳务工资均已支付,共计付款46402.15元,***代李春余等八人代领了9443元。王棚班组劳务人员包括***均出具“务工人员退场承诺书(工资打卡)”,承诺书内容中各承诺人均已确认尚欠工资数额,付款银行账户,并承诺在收到该笔工资后与该项目无任何经济纠纷。承诺人和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均在承诺书中签字、盖章确认。方兴建筑公司将王棚班组的劳务人员工资付清后,2020年1月24日的欠条原件被方兴建筑公司收回。
***主张被告所欠工资31304元,包括***18740元,张秀法5214元,孙相余5974元,许加余1376元。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全权处理与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同意将剩余欠款打入***的账户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和原告所主张的劳务报酬是否已全部支付完毕。
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原告起诉必须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主张被告所欠的劳务报酬31304元中,包含张秀法5214元,孙相余5974元,许加余1376元,虽然上述三人授权***全权处理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但***仅系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追索劳务报酬的主体仍为实际的劳务人员,***仅能作为原告主张被告所欠其自身的劳务报酬,不能代替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故对***代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向本院主张劳务报酬部分的主体不适格。
关于***所主张的劳务报酬是否已支付完毕的问题。虽然2020年1月24日的欠条中显示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欠王棚班组***的劳务报酬为67207元,并确定该款由方兴建筑公司代扣,但后来在履行过程中,2020年10月15至17日期间,各劳务人员包括***、张秀法、孙相余、许加余分别向方兴建筑公司出具了“务工人员退场承诺书(工资打卡)”,确认了尚欠劳务费数额及付款方式并承诺在收到所确认的费用后与该项目无任何经济纠纷。应视为各劳务人员与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所欠劳务费进行了重新确认,对于王棚班组***等人在江苏航通建设有限公司莒安家园工程中的劳务费用应以双方最后确认的尚欠数额为准,且方兴建筑公司亦根据重新确认的欠款数额分别进行了支付,同时原告已经将欠条原件交回方兴建筑公司,也应当视为双方的欠款均已经结清。
综上,原告请求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加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