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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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84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庄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730318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58993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佳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6月14日,原告***以被告日照市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助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