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平磊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远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某某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295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远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远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2955-1号、(2021)鲁0683民初295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00元(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60314002010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90000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354504012XXXXXXX;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900155600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5016669800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招远市大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2955-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00000元(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60314002010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2955-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市**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90000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354504012XXXXXXX;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900155600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5016669800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