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平磊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远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莱州市某某某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3民初7179号 原告:招远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莱州市某某某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某某某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裁定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