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迟健,总经理。
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左峰,总经理。
被告:冷建立,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
原告***与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