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358号(日照金田玩具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6108354M。
法定代表人:左峰,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冷建立),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冷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文章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冷某)存放于日照市东港区深圳西路山东恒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工地上的下列财产:1.钢材一宗(包括盘圆钢8捆,25#螺纹钢7捆,约30吨),保全价值6万元;2.活动板房2个,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冷建立)存放于日照市东港区深圳西路山东恒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工地上的钢材一宗(包括盘圆钢8捆,25#螺纹钢7捆,约30吨),保全价值6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冷建立)存放于日照市东港区深圳西路山东恒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工地上的活动板房2个,保全价值1万元。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