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03民初3337号
原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楼子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6108354M。
法定代表人:左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双玺中心******房及****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
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00000元;2.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尔古木牛(男,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76××××××××)在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岚山油气公共管理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从事建筑工作期间,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于2019年12月4日为包括尔古木牛在内的建筑工人在被告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了平安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每人8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范围包括突发性疾病48小时身故(含猝死)责任扩展,如发生争议,由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020年4月24日6时许,尔古木牛被发现在工地宿舍内死亡,经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鉴定,尔古木牛符合因心脏传导系统病变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对于尔古木牛的意外死亡,被告于2020年8月作出拒赔通知书,以属于责任免除人伤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2020年8月23日,尔古木牛保险权益的法定受益人将保险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已经将转让行为通知了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无理由拒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保险内容及共保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对于被告单独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请法庭依法确定。按照原告的诉讼内容,涉案死亡人员相关权益由法定受益人转让给原告,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涉及人身权益的相关权利是不能行使转让的,原告取得上述权利的转让不合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请法庭依法予以调查,但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为不适格主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向被告出具《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出单通知》,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根据《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17-2019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预约保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现将拟投保的项目信息列明如下:1.投保人名称: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2.发票类型……3.工程名称:岚山油气公共管廊一期工程项目4.工程地点: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5.工程合同价……6.赔偿限额/费率赔偿限额方案……方案三(80+6)万元,工期费率为1.1‰,突发性疾病48小时身故(含猝死)责任扩展,工期费率为基础费率上浮10%;1)‘桥梁+隧道’金额占比0%-40%(含40%)的项目(海绵城市项目、地下管廊项目、地铁项、地下管廊项目、地铁项目按该系数执行合同工期:24个月8.保险起期:保费到账次日0时(如遇到节假日,保险起期需调整为保费到账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0时)9.总保费:RMB1108489元……”
其后,被告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保险计划名称:建意险自选产品(不含健康险),总保费合计/人民币:1108489.00壹佰壹拾万零捌仟肆佰捌拾玖元整,保单号:10926093900934895374,投保人: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保险起期(北京时间):2020年3月20日0时0分0秒,保险止期(北京时间):2022年3月19日23时59分59秒;项目名称:岚山油气公共管廊一期工程项目,施工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油气公共管廊;保险计划:险种/服务为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人、6万元/人;特别约定:1.本保单保险期限:2020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2.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3.本保单出险理赔时无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4.工程名称:岚山油气公共管廊一期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916106600元,工程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5.保险金额: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80万元/人,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万元/人;6.本项目为共保项目,总保费为1108489.00元,我司份额40%,保费为443395.6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份额为15%,保费为166273.3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份额为15%,保费为166273.3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份额为15%,保费为166273.3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份额为15%,保费为166273.35元;7.分2期,第1期保费金额为665093.40元,第2期保费金额为443395.60元,缴费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之前;8.未尽事宜详见‘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20-2021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预约保险协议’及‘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20-2021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共保协议’。”
2020年9月15日,被告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保险批单》一份,载明:保单号10926093900934895374批单号30926091901890723549;特别约定增加两条,即第8条后修改为:“8.本保单适用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意外险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平安附加赔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免安监特约保险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扩展保险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因公外出期间扩展保险》、《平安附加免赔额特约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食物中毒保险》。承担因食物中毒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责任,具体保额以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责任为准。突发疾病身故责任无等待期。9.本保单承保的工程项目如出现非法转包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0.未尽事宜,详见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20-2021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
2020年4月24日,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出具《用工证明》,载明:“尔古木牛(姓名)、身份证号5134321976××××××××,该人员为我项目聘用的工人。特此证明。”2020年4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出具《接处警证明》,载明:“兹证明:2020年4月24日6时40分许,我所接到丁兆峰报警称:今早发现在中交一公局有限公司岚山油气公共管廊项目经理部做钢筋工的一名工人尔古木牛(身份证号:5134321976××××××××)在宿舍内死亡。”2020年4月27日,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载明:“2020年4月24日,尔古木牛(男,身份证号:5134321976××××××××)在中交一局有限公司岚山油气公共管廊项目部宿舍内被发现死亡。特此证明!”2020年4月29日,日照岚山公安局岚山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4月24日,尔古木牛(身份证:5134321976××××××××)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家村工地宿舍被发现死亡,经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及尸表检验,排除暴力性方式致死,初步判断为疾病等意外因素导致死亡。”
其后,中交一局岚山项目经理部出具《出险通知书》,并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尔古木年之妻阿的阿几及其子女尔古五呷、尔古苦勒莫、尔古伍支、尔古阿牛莫、尔古杨杰、尔古阿各莫签订《尔古木牛死亡处理补偿协议》,《出险通知书》载明:“保单号:10926093900934895374事故时间:2020年04月24日上午:6时30分事故地点: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东潘家村伤者姓名:尔古木牛身份证号:5134321976××××××××事故经过说明:工人于2020年04月24日上午06时30分因突发疾病死亡。”补偿协议内容为:一、甲方承担乙方事发地的尸检费用及家属往来部分生活、住宿等费用(甲方已支付生活、住宿费用7700元);二、甲方另赔偿尔古木牛的父母、配偶、儿女一次性补偿等费用(含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抚养、赡养人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分三次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10万元,火化完成后支付至30万元,剩余30万元在乙方理赔材料齐全后,乙方没有发现上访、闹事的情况下项目部在4个月之内支付完成,乙方收到补偿后应出具收条;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自愿表示:在收到补偿金后放弃对甲方及任何单位或个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四、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凡涉及该补偿协议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法律风险,甲乙双方均已知悉并自愿承担各自的法律风险和放弃各自的诉讼权利;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
2020年5月1日,尔古木牛之妻阿的阿几出具《收到条》,载明:“收到条今收到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尔古木牛(身份证号:5134321976××××××××)死亡补偿款100000元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整)。收款人:阿的阿几日期: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6日、9月17日、12月15日,原告分别向尔古木牛之妻阿的阿几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原告主张尔古木牛亲属处理死亡案件期间的住宿及餐饮费均由其支付,提供付款的发票及转账回执,共计1.6019万元。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尔古木牛死亡案件支出5万元。
2020年5月2日,为明确尔古木牛死亡原因,尔古木牛的家属及原告共同委托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鲁阅司鉴所[2020]病理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载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鉴定人尔古木牛尸体一具、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接处警证明一份、死亡证明一份”;鉴定过程载明:“2020年5月2日,本鉴定所工作人员在日照市殡仪馆对死者尔古木牛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尸体解剖检查,提取部分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查。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进行检查……”鉴定意见为:尔古木牛符合因心脏传导系统病变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原告支出鉴定费1.5万元。
尔古木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彝族,生前户口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生前住址为四川省喜德县两河口镇布曲洛村3组29号,于2020年5月3日在日照市殡葬管理所火化,于2020年5月14日注销户籍。
2020年5月14日,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向被告出具《法定继承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其中证明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兹证明事故一案中死亡者姓名尔古木牛,男/女,岁,身份证号5134321976××××××××,系四川省/市/自治区,喜德县市/县/区/乡人氏。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如已经身故请予以注明):其父亲及身份证号:尔古瓦布(已经身故),其母亲及身份证号:翁姑阿伍(已经身故),其配偶及身份证号:阿的阿几513432197805283720,其子女一及身份证号:尔古杨杰513432201308203733,其子女二及身份证号:尔古五呷51343220030212372X,其子女三及身份证号:尔古苦勒莫513432200503133625,其子女四及身份证号:尔古伍支513432200703243626,其子女五及身份证号:尔古阿牛莫513432200908123628,其子女六及身份证号:尔古阿各莫513432201405303728,除以上(大写)玖人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特此证明!”
2020年8月23日,阿的阿几、尔古五呷、尔古苦勒莫、尔古伍支、尔古阿牛莫、尔古杨杰、尔古阿各莫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载明:“甲方亲属尔古木牛(已去世)于2020年4月24日在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岚山油气公共管廊项目工地宿舍内死亡,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为该工程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为10926093900934895374),尔古木牛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甲方为尔古木牛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权益的受益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金权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乙方;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所转让之权利的甲方相关权利义亦随之转让予乙方;三、甲方应将行使第一条约定所转让之权利所需的资料全部交付乙方;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五、本协议之权利转让须书面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共保公司,且自转让通知到达保险公司后发生法律效力。”
同日,阿的阿几、尔古五呷、尔古苦勒莫、尔古伍支、尔古阿牛莫、尔古杨杰、尔古阿各莫作为通知人出具《保险金权益转让通知》并邮寄被告,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中交一公局有限公司岚山油气公共管廊项目经理部作为投保人的保单号为10926093900934895374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作为被保险人尔古木牛的法定受益人阿的阿几、尔古五呷、尔古苦勒莫、尔古伍支、尔古阿牛莫、尔古杨杰、尔古阿各莫,特此通知将前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被告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尊敬的尔古木牛客户:您好!您的理赔申请经我公司认真审定,现将本次理赔结果向您说明如下:案件号:90926004100044409700,被保险人:尔古木牛,证件号:5134321976××××××××,事故日期:2020-04-24,结案日期:2020-08-22;本次理赔情况说明,经本公司审核决定,被保险人尔古木牛2020-04-2406:30:00因事故在保险单号10926093900934895374下不属保险责任,现作出如下理赔决定:1.不予给付保险金;2.本公司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责任免除类-人伤。”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20-2021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预约保险协议》,载明:协议甲方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首席保险人即被告、共保方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保方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保方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共保方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部分条款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20-2021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本预约式保险协议,统一保险条件及服务内容,各子项目根据实际开工情况,分别出具独立保单,具体项目信息以《出单通知》内容为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第一节总则一、本合同的构成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本约协议及补充协议;(2)出单通知及批改通知;(3)保险单及批单;(4)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四、保单出具乙方根据甲方或其投保单位发出的《出单通知》以及《工程承包合同》……等补充资料所载信息,在上述资料齐全后待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为每一投保项目出具独立的保险单……出单机构由主承保方即被告对具体项目出具保单……六、共保体组成及承保份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首席保险人),承保份额为40%……共保体之间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乙方同意,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投保人要求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工作,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事宜所做的决定……第二节保险条件保险方案明细(适用于单个项目)……二、被保险人:从事**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建设过程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分包人员、租赁队伍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四、赔偿限额:(具体项目投保时选择)方案一……十一、基本特别约定:1、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并不固定,以出险时投保人提供的人员参建项目的证明(如项目部与参建单位的合同、参建单位与参建人员的用工证明等)为准……3、在投保人已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取得保险权益转让的授权书(签订时需经过公证或见证)后,本保单项下的保险金可直接支付给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十二、选择性扩展责任特别约定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突发性疾病在48小时内身故(含猝死)责任,以及身故之前的医疗抢救费用,并按照明细表列明的限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附件1:《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总则”第四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责任免除”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有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020年12月10日,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出具《证明》,载明:“我单位承揽的岚山油气公共管廊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包括尔古木牛在内的建筑施工人员投保了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4月24日6时许,尔古木牛因突发疾病不幸死亡。我单位立即报警,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警大队出警处理,确认属于意外原因导致死亡。我单位报警时也告知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将出险通知、公安机关的相关出警郑敏该、死亡原因鉴定报告、火化证明、保险受益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全部邮寄给了保险人。之后,保险人据此作出了拒赔通知。另外,关于我单位与保险受益人签订的《尔古木牛死亡补偿协议》,是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订的,我单位也没有履行该协议。因保险人拒绝理赔,保险受益人也不愿通过诉讼解决,我单位也不想有诉讼记录,故我单位让在我单位项目中承包工程的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险受益人签订了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并由该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费用及尔古木牛亲属来岚山处理死亡事故期间的食宿和交通及丧葬等费用。特此证明。经办人:邢晓强。”
上述事实,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出单通知、非车保险保险单、非车保险批单、预约保险协议、用工证明、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保险金权益转让通知、拒赔通知书、尔古木牛死亡处理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保险要求,经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中,被保险人尔古木牛于2020年4月24日因意外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保险免赔或免责情形,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保险权益的转让是否有效,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80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而本案被保险人尔古木牛没有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有关受益人规定的法律事实基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规定,涉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尔古木牛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继承处理。具言之,本案的保险金请求权实质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对被保险人尔古木牛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权虽然属于财产性权利的范畴,但是以当事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处,即在涉案遗产没有继承前,该种权利的处分应当受到限制。从本案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上来分析,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中“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其次,本案保险的投保人中交一局岚山项目部与被保险人尔古木牛的妻子及儿女签订《尔古木牛死亡处理补偿协议》,并将该死亡补偿协议中补偿款的交付义务交由原告履行,故原告交付的补偿款600000元系履行该死亡补偿协议,并非其受让涉案保险金请求权的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通过转让方式由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承受保险利益,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死亡情形下的权利保护,还存在损害案外人第三人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可能性。
最后,本案原告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近亲属之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受益人,更不能在未支付保险金对价的情况下受让取得涉案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主张其已合法受让涉案保险金请求权并有权向被告主张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