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128号
原告:秦绪森,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瑞莲,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楼子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6108354M。
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庄子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楼区中心路东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860761598。
原告秦绪森与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庄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绪森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绪森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绪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秦绪森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 记 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