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楼子底村。
法定代表人:左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冷建立),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
原告***与被告日照博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过平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