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82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春风综合商厦一层66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常州市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塔大桥南侧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000元,利息228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合计人民币1368000元,并支付工程款自2017年5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2、如被告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为被告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建设的内部加油站及附属用房主体工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2元,减半收取8556元,由被告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因被申请人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不动产已经拍卖,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所有被执行人为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的案件交由金坛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因该批案件还未到金坛区法院执行局,故暂时还不能确定分配方案;公司已不经营,法定代表人难以查找;已加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8年8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