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4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2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金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丁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